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3141号
原告:宁***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6月2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1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学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史晓娇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