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振辰砼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3141号

原告:宁***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6月2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1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学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史晓娇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