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2执恢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508049729。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被执行人:宁夏鸣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74869856N。 法定代表人:桂某某。 被执行人:桂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申请执行人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22民初38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桂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被执行人桂某某负担。后本院作出了(2024)宁0122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宁夏鸣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2023)宁0122执174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宁夏鸣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2021)宁0122民初38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费32554元,执行标的共计304795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桂某某、宁夏鸣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宁0122民初3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