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81民初84号
原告:*夏建设投资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庆安南巷10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刚,*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复兴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夏建设投资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芮芳
审判员 吕婷婷
审判员 马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萍
书记员 ***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