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6983号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申请人: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72305.73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72305.73元,冻结期间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