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案通知书
(2019)宁0181执27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81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5日全部将本案案款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