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834号
申请人:***,男,1965年3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北京市景运(银川)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骁,北京市景运(银川)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斌,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6万元(宁夏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xx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万元(宁夏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xx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燕
审判员 唐彩红
审判员 吕婷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景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