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003民初588号
原告***家大院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家大院公司)与被告安徽徽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谭家大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窦健到庭参加诉讼,徽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本院(2016)皖100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及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0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涉案工程总工程款1681607.07元;谭家大院公司垫付了部分材料款、人工工资计182449元,徽派公司予以承认,作为建设方支付工程款的一部分计算在总造价中。徽派公司作为施工方,向建设方提供工程款发票是其履行合同义务之一。据此,徽派公司应当开具总额为1681607.07元工程款发票。故谭家大院公司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徽派公司现已开具金额分别为1491158.07元、58000元的发票各一份,合计金额1549158.07元,尚有132449元工程款发票未开具,依法应当予以及时足额开具并提供给谭家大院公司。徽派公司以谭家大院公司垫付的部分材料款、人工工资应由实际收款人开具发票为由予以抗辩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徽派公司辩称谭家大院公司尚有58000元工程款未支付问题,经查谭家大院公司已将该笔工程款交付本院执行局;另根据谭家大院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皖1003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对该58000元冻结于本院,待徽派公司足额开具涉案工程款发票并提供给谭家大院公司后,本院将及时予以解冻并支付给徽派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徽派公司应当开具涉案工程款发票的具体金额。
一、安徽徽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家大院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132449元工程款发票;
二、驳回***家大院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安徽徽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建兵
书记员 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