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1民初1569号
原告:黄山市徽州区第一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西路(建设局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34985494J。
法定代表人:马万青。
被告:安徽徽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人民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51665675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徽州区第一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徽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徽州区第一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徽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徽州区第一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徽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 印
人民陪审员 吴柳玉
人民陪审员 余杰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文峰
书记员胡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