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502执2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执行人: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44077K。
法定代表人:姚某。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6694309239T。
负责人:李某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9)宁050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72576元,已受偿0元,执行费989元已缴纳。双方于2020年5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宁0502执240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苟飞飞
审判员 安治超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苗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