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恢510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姚鹏、陈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04民初57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月萍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9417.38元(截止2018年5月6日),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利率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被执行人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姚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陈月萍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义通汽车城B区4号楼13号营业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承担案件受理费7122.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965元。经本院恢复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姚鹏、陈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04民初57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