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某某1与某某、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5执恢30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
负责人:李某。
被执行人:**1,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2,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3,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与被执行人**1、**、**、**2、**3、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5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6日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89573.50元,执行费232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抵押于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宁夏银川市××区营业房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1269507.60元,申请执行人以1269507.60元的流拍价接受该房屋以物抵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案件款达成执行和解,予以分期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出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105执恢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哈 志 斌
审 判 员 杨 晓 辉
审 判 员 谢   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