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民终3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6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勇军

审判员  杨巧玲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包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