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田原风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高夫园林喷灌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运乃。
委托代理人王艳红,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田原风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田原风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田原风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7.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多缴的人民币507.5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宁
代理审判员 唐 毅
代理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