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正中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学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高夫园林喷灌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建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安装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