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夫园林喷灌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夫园林喷灌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厦民终字第3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高夫园林喷灌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建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110室。
法定代表人李雄虎,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晓顺、陈燕端,公司职员。
上诉人深圳市高夫园林喷灌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3)同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深圳市高夫园林喷灌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246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深圳市高夫园林喷灌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深圳市高夫园林喷灌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故本案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洪德琨
代理审判员  章 毅
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潘婉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