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74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杨浦区***路1058号1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
申请执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37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为便利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3748号裁决书指定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