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平舆城市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3民初6108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纬二路西侧北段。
法定代表人:黄胜,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舆城市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清河大道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3358175303。
法定代表人:苏景殷,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与平舆城市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因申请保全的标物(土地)未查到相关登记信息,现原告申请被告名下价值120385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平舆城市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20385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