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3财保24号
申请人: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纬二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767812389L。法定代表人:黄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舆城市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3358175303。
法定代表人:苏景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舆城市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或其他财产12038560元进行保全,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前保全费用通知后,拒交诉前保全费和不按规定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条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的撤回诉前保全处理。
审判员 许国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