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3民初2735号
原告:河南省建维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冰,女,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纬二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汇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1号院1号楼1单元3层45号。
法定代表人:骆守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紫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10号楼一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建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建维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河南汇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紫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维网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2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建维网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小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