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民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立方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群丰拆迁安置点兴源北路北一排第四栋第十五卡。
法定代表人:朱玮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茗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市区东城西片区越王大道西面、永祥路北边汇景国际商贸中心A栋1201二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慧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健玉,女,住河源市市区。
上诉人河源立方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茗都实业有限公司、朱健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602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源立方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26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源立方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秀莲
审 判 员 骆志艺
审 判 员 钟仕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沙 巧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