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内江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川1002行初25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受理原告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内江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后,原告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被告撤销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江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邱乐峥 审 判 员  韩小利 人民陪审员  蓝云秀
书 记 员  魏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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