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002执1853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雅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亦无房屋、车辆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表示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002执18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忠
审判员 颜杰
审判员 李会
书记员 贺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