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5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沈佳妮,云南海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舒云,云南海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注册号:530111100119766。
负责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03842U。
法定代表人:周英伦。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16337.53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16337.53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智雄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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