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雅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002执恢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0384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雅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民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006619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雅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委托赛罕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执行担保人鄂尔多斯市新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1,810,884.2股股权及收益,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在冻结到期前30日需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书,否则上述冻结措施将在到期后自动解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载明其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2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川100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