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8606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48号2219房。
法定代表人:涂国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跃光,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宏良,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治钢,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为真,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兰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首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陈金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建国、邓冬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金磊
人民陪审员 罗建国
人民陪审员 邓冬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帅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