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544号
申请人:***,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湖南劲普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48号2219房。
法定代表人:涂国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劲普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南劲普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茜匀
书 记 员 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