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8)冀0691执10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秀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与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9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8年6月25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秀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与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9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与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9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