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辖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城建一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的是支付质量保证金,应适用一般的合同纠纷的管辖,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已经约定了“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承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前诉讼”,该约定管辖有效,且不违反专属管辖。上诉人就是合同中的承包人,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7号楼,但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32号。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建设公司对于城建一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有“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地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分包合同价款”、“工期”等内容,现**建设公司基于该合同的履行,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城建一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故此,应认定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按效力层次可依次分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排他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虽然《分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承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承包人所在地与案涉不动产即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并不相同,故《分包合同》中的管辖协议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鉴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城建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