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425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对江苏跃界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2)京0108民初4542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四行为:“于2022年3月13日向原告......”应补正为“于2023年3月13日向原告......”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