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4618号
原告:常熟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沿江高速公路以北、白茆塘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延庆县。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常熟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熟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