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4090号
原告: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