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751号
原告:陕西亿联中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陶誉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晶晶,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银河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莉。
原告陕西亿联中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银河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陕西亿联中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亿联中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亿联中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5元,由原告陕西亿联中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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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许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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