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银河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岢岚县宏昌钢构有限公司、西安银河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2执205号 岢岚县宏昌钢构有限公司、西安银河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岢岚县宏昌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银河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2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案件保全费1037.5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银河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银河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租赁费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保全费1037.5元及其它补偿费1000元,并主动缴纳执行费14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安银河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