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银河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银河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坎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解保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3民初17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XX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51,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系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XXXX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陕0523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X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在42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西安XXXX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在420000元限额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