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30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镇滨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显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宏,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G栋9、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居义,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锦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6186698.56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鄂0111民初13058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锦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186698.5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现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锦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锦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186698.56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牛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