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执行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滨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显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开劳人仲裁字(2022)2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控,多次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均无财产;二、被执行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已被多家法院多次冻结;三、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0××**奥迪牌汽车、车牌号为鄂AE××**程力威牌汽车两台;四、本院作出(2022)鄂0113执66号、(2022)鄂0113执恢54号、(2022)鄂0113执518号、(2022)鄂0113执7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1036142.64元;五、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处置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债权需要时间,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开劳人仲裁字(2022)26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开劳人仲裁字(2022)26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氢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何炎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