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3064号
原告:江西殷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虎山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滨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殷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殷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殷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殷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殷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