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247号
原告:***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长江路特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滨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新商品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