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617号
原告:***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长江路特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滨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步。
原告***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8日向原告***新商品砼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新商品砼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