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290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滨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正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办事处主任。
原告***与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 桦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