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9659号
原告:***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徐湾村(董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滨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步。
原告***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