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监3号
监督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华冠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霞,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水珠海大道东南通花园B区2栋商住楼1单元302房。
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
申诉人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粤04民终2803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民(行)监[2019]44040000090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管文超
审判员 刘秋萍
审判员 陈海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