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20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众森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港湾大道科技一路**主楼第******。
法定代表人:严海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水珠海大道东南通花园****商住楼****iv>
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军,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珠海众森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军应向申请执行人珠海众森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本金2424778.43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判项),并返还案件受理费327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珠海众森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军名下的号牌为粤C×××××、粤C×××××小型汽车各一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军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区××单元××房的房地产。上述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因上述车辆未到案,暂无法处理;因上述房产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执636号案第一查封,本院就本案债权向该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要求将本案纳入分配范围。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20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建能
执行员 李小军
执行员 彭湖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桂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