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高栏经济特区南水珠海大道东南通花园****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4166M。

法定代表人:郑军。

被执行人: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华冠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2084422F。

法定代表人:曹海霞。

关于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4民终2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款项人民币10974088.04元。因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口罩生产企业,在珠海市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2020年4月30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珠海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依职权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402执987号案件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峰

审判员  朱 炼

审判员  郭道贵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