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2725号之一
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原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通花园B区2栋商住楼1单元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6M。
法定代表人:李某1。
管理人的诉讼代表人:彭伟,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理人的诉讼代表人:张小磊,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92。
上诉人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第16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本案是***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其享有(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至第九判项的权益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07号案件是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一建公司)作为原告诉被告珠海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后,华冠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8)粤04民终2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冠公司不服本院生效判决,向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粤04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执行。本院对(2018)粤04民终2803号民事判决立案再审的案号为(2020)粤04民再35号。本院再审后认为,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追加***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遂裁定:一、撤销本院(2018)粤04民终2803号民事判决及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原告***在本案中起诉请求确认其享有(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益,现该案已经由本院再审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确定要追加***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故***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应当在(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07号案重审时一并处理。因此,为了便于两案合并审理,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60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448元,已由本院批准缓交,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未实际向本院交纳。
审判长  廖世娟
审判员  朱 玮
审判员  牟宏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