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50。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坚,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通花园B区2栋商住楼1单元3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30************078。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11。
原审第三人:珠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通花园B区2栋商住楼1单元302房。
负责人:杨宋。
上述被上诉人和三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毓斌,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上诉人和三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琼,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王颖,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珠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公司工会委员会、原审第三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4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6日签收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援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烽娟
审判员  张榕华
审判员  李 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奕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