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81民初172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赤壁市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赤壁市东风路**。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21281714645089Q。
法定代表人:任军。
被告:***,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江钢基与被告赤壁市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江钢基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钢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万路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