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281民初2168号
原告:***万通达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积**临江大道98号*****万达广场(二期)5幢1**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33534756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陆水湖大道7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1464508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通达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壁市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万通达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通达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通达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为223元,由原告***万通达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