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洁豪城市固体废料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民终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市洁豪城市固体废料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豪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北田镇杨梁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喜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灵官洞3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洁豪城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睿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