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8民初702号
原告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5715420R,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灵官洞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原告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康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